《周易》中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摘要]《周易》不仅是中国古代的占筮用书,而且也包含着诸多法律思想,其中的“刑罚清”“刑法中”“明罚敕法”“明慎用刑”以及息讼思想,对后世的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探讨这一问题,对于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大有益处。
[关键词] 《周易》;法律思想;大象
《周易》是一部闪烁着智慧之光的奇书,但人们更多地认为它是古代占筮用书,主要宣扬儒家政治、伦理、修养等观点。其实,《周易》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之一,内涵着丰富的人文思想,它在阐述宇宙事物间矛盾与发展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法律思想并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
《周易》中有多处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如蒙初六:“利用刑人,用说桎枯。”豫《象传》:“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贲“大象”:“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噬磕“大象”:“先王以明罚救法。”解“大象”:“君子以赦过宥罪。”丰“大象”:“君子以折狱致刑。”旅“大象”:“君子以明慎用刑,不留狱。”中孚“大象”:“君子以议狱缓死。”此外还有讼与噬磕两卦专门讨论法律问题。概括起来,《周易》中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君权神授思想。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而这种体现,首先表现在立法权上。在西方讲“天赋人权”,我国古代则鼓吹“君权神授”。“君权神授”必然要求君主为立法的主体,人民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司法权,法律而前不平等,与之相应的是专制,“雷电噬磕,先王以明罚救法”正是这种意思的集中表达。《易传》的根本思想是专制,“法自君出”就成为题中应有之意,所以《易传》中反而没有对此加以论述在作者看来这是个不言而喻的问题。 “立法权”既然是“神授君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也必然归属于统治集团,也就是《周易》中多次提到的“大人”与“君子”,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政府的各级官员。当代政体强调分权制衡,中国古代立法、司法、行政诸权在皇帝那里是一体的,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也是最高司法者、行政管理者,而各级官员就是当
地的最高司法与行政长官,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皇帝。所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是一种尊卑、高下的关系,这也是一种典型的专制思想。
第二,“刑罚清”与“刑罚中”。《豫•彖》:“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顺以动,故人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人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豫卦的下体是坤,上体是震;坤的性质为顺,震的性质为动。上下结合形成顺与动的特点,而顺是动的前提条
件。自然界的日月星辰、昼夜交替、四时更替都是按照一定的顺序先后出现的,这才保证了自然界的正常运转;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必然产物,法律的实施也要依此而行。这应该是自然法思想的最早表述,不过,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出发点是强调一切权利来自于自然,《周易》强调“法权君出”,与人们所讲的自然法完全不同,而是从司法的角度要求各级官员应仿效自然界的运行特点来执法。
自然界的第一个特点是简约不繁,是无为而有为的,所以,法律条文必须简明扼要,不应该繁琐,因为条文的繁琐化,既不利于臣民守法,也不利于统治者执法。这是符合古代社会特点的。只有简约不繁,才能不扰民、不害民,这既是自然规律的体现,又是统治阶级的需要。中国历史上,凡是苛刑繁文,早晚都要引起民变,最典型的要属秦朝的严刑峻法,导致了它的短命;而刘邦进军咸阳,能赢得民心的最重要措施就是约法三章。
自然界的第二个特点是“生杀以时”。“天地之大德曰生”,并不意味着只有生而无灭。阴消阳长与阳消阴长,